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房地一体农村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基于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重点征拆项目、拆旧复垦项目、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等,不纳入登记发证范围。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登记。
二、登记对象: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三、受理时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村(居)委会另行通知。
四、受理地点:不动产所在地村(居)委会。
五、实施单位: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登记程序:
(一)申请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到指定地点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
2.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权属来源证明原件(土地证、用地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等)。
以下情形需权利人补充材料:若原土地证、房产证与登记人姓名不一致或登记人非户主。由家庭成员内部协商确定登记申请人,并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确认。
(二)三级确认
无土地、房屋等审批权源资料的或者手续不全等问题可通过组、村(居)、镇(区)三级确认的方法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户主填写确认申请表,内容包含家庭人口数、是否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年代、有无翻改建、有无建设手续、是否“一户一宅”等。
(2)村民小组对权利人申请确认的内容进行核实,组长签字。
(3)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同意后盖章。
(4)属地镇(区)对村(居)委会审核的成果,以小组为单位制成名册,进行张贴公示并拍照,公示期满后加注“经公示无异议”在申请审核表上进行盖章确认。
申请审核表可作为本次房地一体登记确权发证的权源材料。
(三)审核
登记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权属审核。
(四)公示
符合登记要求的宅基地通过审核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1.权利人姓名;2.宅基地准予登记面积,房屋准予登记面积;3.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和他项权利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
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予以复查。复查修正后的登记结果进行二轮公示。
(五)打印发放不动产证书
公示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和他项权利者对公示的宗地未提出异议的,登记发证部门审批,打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
本次登记后,该宗地上历年来发放的土地、房屋权利证书一律作废。
七、其他事项
(一)登记费用:此次登记中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的,不收费;集体建设用地及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有调解需求的,由镇(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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