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开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局面
金华仲裁委自1996年9月正式挂牌运作,认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发挥职能,取得了显著成绩。仲裁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也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此,我想就仲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近年来金华全市两级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良性互动谈自己的两点体会:
一、要充分重视仲裁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仲裁事业,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司法机关义不容辞,但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国家在现阶段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不可能像矛盾纠纷增长规模那样同步增长,如果单纯依靠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法院将不堪重负。因此,在诉讼制度外部,建立和发展包括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民商事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因其合意性与强制性兼备的“准司法裁判”优势,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仲裁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仲裁要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法院在审判中要把好“三个关”。
1.要把好立案关。对仲裁委提起的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要依法受理,不得推诿和设置受理的障碍。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件一经审理裁决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2.要把好撤销关。法院对仲裁裁决应当予以尊重,正确行使好撤销权,非依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撤销仲裁裁决,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注重两点,一是在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非法定事由不得轻易否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支持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二是在办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对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驳回。
3.要把好执行关。2007年,中院结合本地执行工作实际,在征求金华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仲裁案件执、审分开的模式,既保证了对仲裁执行案件的执行力量投入,又确保对仲裁委员会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审查,杜绝了随意否定生效仲裁裁决效力的现象。
(二)法院要结合本职工作宣传仲裁法。加强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公众的知晓率,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人民法院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等,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仲裁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掌握选择仲裁的途径和形式,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利用仲裁这一法律手段,更快更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仲裁和诉讼良性互动、双赢的格局。
(三)法官要模范执行好仲裁法。法官应当模范执行好、实施好仲裁法,理顺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在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与适度的司法干预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既要依法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积极执行仲裁委作出的合法合理的仲裁裁决,支持仲裁机构工作,又要正确行使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权和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中院和仲裁委应继续坚持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把仲裁工作推向深入。
(作者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徐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