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303号案原告何锦奋诉被告冯绍棠莫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绍棠: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303号案原告何锦奋诉被告冯绍棠、莫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30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冯绍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995.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995.2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予何锦奋;二、冯绍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7000元给何锦奋;三、莫明江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冯绍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莫明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冯绍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绍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莫明江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49.8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