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征收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园[2007]14号
经揭阳市人民政府(揭府函[2007]175号)文批准,从2007年9月1日起在我市市区城市征收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市区绿化补偿费,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取所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收费标准按以下公式制定:
绿化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绿化建设费。
土地补偿费按缺少绿化用地所属地段的土地基准地价和面积的乘积确定,土地基准地价以市国土、物价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没有公布土地基准地价的,由具有相当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绿化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40元计收。
对旧城区因市政建设需要改造的工程项目,因拆迁费用高的,可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绿化补偿费的申请,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绿化补偿费,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绿化。
二、开征市区恢复绿化补偿费。因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恢复绿地实际占用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同时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属营业性占用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8元收取,其它占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4元收取,占用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绿地补偿费和恢复绿地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揭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二OO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