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540号案原告张荣坚诉被告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伟杰: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3540号案原告张荣坚诉被告郭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54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54502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18年2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自2018年2月2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为37813.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慧莹、梁丽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