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357号原告杨二朱与被告潘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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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二朱:
本院受理原告杨二朱与被告潘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63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潘锦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28849.93元,并以428849.93元为本金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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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23:48: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