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李文通
李文通(佛山市禅城区来御来美食店经营者):
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2号德胜楼组团四层内B03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6〕第1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仇带弟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790元、欧佳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479元、李丽萍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790元、李金英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479元,上述工资共计14538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6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6〕第18号
被告知人:李文通(佛山市禅城区来御来美食店经营者)
住 所: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2号德胜楼组团四层内B03
身份证号:4304***********978
经调查,被告知人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仇带弟等4人2016年2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4538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仇带弟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790元、欧佳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479元、李丽萍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790元、李金英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3479元,上述工资共计14538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207室
联系人:张国强、洪才安,联系电话:0757-8262128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