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情况反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7日。目前征集已结束,共收到3份市民的意见,现将征集意见及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公众意见一:《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奖后2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建议删除2年内的规定,与设立质量奖的价值理念相一致。
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主要是针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质量奖荣誉”而设,目的是确保龙华区质量奖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众意见二:《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为保证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工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类等评审指南。”教育、医疗卫生都是属于公共服务类,建议合理划分评审指南分类。
采纳。第十四条修改为:“为保证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工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类等评审指南。”,删掉“公共服务类”一词。
公众意见三:《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了:龙华区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区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第十二条规定了“申报区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因有些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建议这两条在主体资格界定上一致。
采纳。第十二条修改为:“申报区质量奖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组织资格,运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增加“或其他合法组织资格”一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