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带动就业“龙翔工程”的实施意见》(深龙府〔201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区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对当前“双创”形势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5月,市人社局根据《省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确定了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认定条件及程序;二是增加了评选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工作举措;三是对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作出了细化规定。制定出台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政策文件,加强我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的必然要求。
(二)配合“龙翔工程”升级版实施。
今年4月,我区出台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带动就业“龙翔工程”的实施意见》(深龙府〔2017〕15号)(即“龙翔工程”升级版),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将有力地推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新形势下,为使“龙翔工程”政策更好落地收效,应当对我区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更新和完善,为加强我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根据“龙翔工程”升级版文件要求,由我局牵头制定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相关配套政策,以促进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新政策条件下切实发挥培育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倍增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创业孵化载体服务功能。
为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创业服务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放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准入,实施区级示范孵化基地评选,不断提高区级孵化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形成良性竞优发展格局,构建以在龙岗创业的我市自主创业重点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平台,提高创业孵化载体提供创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省、市政策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性文件,符合当前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及市、区对比
(一)关于认定条件。
根据《市管理办法》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参考条件,结合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整体情况,《区管理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1、明确区级孵化基地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至少2名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在孵化面积、公共功能区、入驻企业数、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3、相比市政策,我区结合实际在以下方面对认定条件进行了调整,一是对场地面积的要求为1000平方米,而将市级标准的“2000平方米”作为区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评选指标。二是要求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而市级标准是30家。三是对位于龙岗区内的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而市里此项规定的对象仅为我市高校。四是对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龙岗区户籍居民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比例为15%。五是要求创业孵化载体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年度内或在毕业5年内创办的初创企业,有具体明确的优惠措施。
(二)关于认定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区管理办法》参照《市管理办法》,规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向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核并组织现场考察,出具初核意见;区公共就业机构依据街道审核意见组织评审,复核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做出认定决定。
(三)关于认定时间。
《区管理办法》参照《市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而对认定申请递交时间、初审时间、复核时间未作要求,视当年度具体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操作时间上具备一定弹性。
(四)关于年度考核。
《区管理办法》参照《市管理办法》,规定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每年度必须参加考核,重点考核其运营水平、场地保障、创业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考核程序如下: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发的年度考核通知,组织辖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根据考核要求自评,按照规定上报材料;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考核材料进行初核,出具初核意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考核意见,进行复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管理办法》要求每年8月开始组织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而《区管理办法》在考核时间方面则未作要求,视当年度工作情况而具体安排。
(五)关于日常管理及退出。
《区管理办法》参照《市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指导,并引入退出机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宣传引导、监督巡查、***统计和处理有效投诉,指导其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出现如“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等6类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孵化基地认定资格。
(六)关于示范性孵化基地评选。
《省指导意见》和《市管理办法》均对培育、评选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作出了具体要求,并制定了参考条件和程序,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奖补额度也有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区管理办法》要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组织开展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已被评选为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直接确认为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根据本办法被评选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所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1:0.5的配套奖补(如逐级获得上一级奖补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补齐配套奖补差额)。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为保证新老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避免对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已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造成影响,本办法实施之前认定的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二)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内已申请并享受认定载体内创业场租补贴(不足3年)的入驻企业,自取消认定资格次月起,不再按创业孵化基地场内标准申领场租补贴。选择入驻我区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
(三)区示范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专此说明。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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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