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2年9月21日)
罗府办〔2012〕34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区政府网站信息安全,明确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确立区政府网站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网站包括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直部门所有子网站。
第三条 区政府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载体,所有信息公开内容必须第一时间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搭建公众互动平台、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等。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和有效的信息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区政府网站和区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区电子政务中心是区政府网站和区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区保密局负责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的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区电子政务中心和区各信息发布单位是保密工作责任单位,严禁将***内容在区政府网站发布。
第六条 区信息中心是区政府网站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区政府网站的建设、技术维护、应用培训、安全管理、备案和运行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是信息发布及其子网站维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业务上接受区电子政务中心的领导与管理。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信息发布分管领导、信息发布员、保密审核员的责任分工,并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区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szlh.gov.cn”,中文域名为“深圳市罗湖区电子政务网.cn”。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子网站域名格式为“xxx.szlh.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名称(含缩写)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第九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网站全部纳入区政府网站子网站体系,建设和管理原则如下:
(一)新建单位子网站,由各单位提出建设需求,报请区电子政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单位不得自行单独新建子网站。
(二)各单位已建成的独立子网站,须限期整合到区政府网站管理平台,业务上接受区电子政务中心统筹规划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减少资金浪费。
第十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通政务微博的,开通后应及时报区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网站运维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网站信息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制度和管理规定,同时,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以下信息,其公开情况将列入年终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
1.按政务公开要求发布的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罗湖区信息公开目录》所规定的公开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全面、准确进行信息公开。
2.主要政务和对外服务活动信息。区主要政务活动和对外服务活动必须及时发布和公开相关信息。
3.各单位动态和服务信息。根据各单位要求,依托区政府网站平台建成的专栏和子网站,申请单位必须及时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及时在区政府网站发布以下信息:
1.经验总结与交流、调研信息;
2.各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活动情况信息报道;
3.与各单位职能相关的非政务公开要求的服务信息和便民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方式。
1.区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负责制。区电子政务中心根据《罗湖区信息公开目录》,结合网站规划建设和栏目设置情况,明确网站各个栏目信息发布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直接在相应栏目发布信息。
2.依托区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建设的子网站,由申请建设单位全权负责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程序。
1.区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务动态”、“社区动态”栏目信息,由各单位信息发布员将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发送到区政府网站管理后台,经区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布。
2.区政府网站其他栏目和子网站信息,由各单位信息发布员将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单位保密审核员复审后,直接发布到该单位负责的对应栏目。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
各单位必须按照《罗湖区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及时、主动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工作动态、机构信息、人事信息、通知公告、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等信息须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区政府网站。
2.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审计通告、统计公告等信息须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区政府网站。
3.政策法规、政府公报、招商引资、财政预决算等信息须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区政府网站。
4.办事指南、表格、办事结果等服务信息须在事件发生或信息变化后4个工作日内,发布到区政府网站。
5.“区长信箱”答复时限如下:区信访局转办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从市民咨询之日起计算),受理部门的答复时限为5个工作日(从区信访局转办之日起计算),区信访局转件后,政务后台系统短信通知受理部门相关负责人。
6.“网上咨询”答复时限5个工作日(从市民咨询之日起计算),对简单易于答复的应于当天给予回复。在受理市民咨询之后,区信息中心政务后台系统将以短信方式即时通知受理部门。
7.各单位根据《罗湖区信息公开目录》需发布的其他信息,根据事件发生和工作实际,及时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更新与维护原则。
1.“谁发布,谁更新与维护”原则。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和责任,各单位负责自行发布的信息的更新与维护。
2.及时更新与维护原则。已发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已产生同类新信息,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更新时限与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发布时限相同。
3.各单位根据《罗湖区信息公开目录》定期检查和复审其负责的栏目或子网站的各类信息状况,及时处理与现行政策或要求不一致的信息,更新或发布新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在区政府网站开展一次民意征集活动、一次在线访谈活动。
第五章 网站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电子政务中心共同负责制定每年度《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强化对区政府网站管理、运行与信息公开的考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定期发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
1.根据本办法及《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相关规定,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和评分,季度得分加权平均即为年度考核评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考核得分,考核结果报区绩效办,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区电子政务中心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区政府网站各栏目及子网站进行***检查,对于信息发布或更新与维护不及时的,给予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加分。
鼓励各单位及时主动发布各类信息,尤其主动发布非政务公开要求的政务、活动、服务与便民信息。建设区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在线功能,实时统计各单位信息发布、更新与维护信息量,排名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给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
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政府网站管理、运行和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与更新月报机制,及时总结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对存在较多问题或较大差距的单位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后进行督查督办。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政府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措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区保密局负责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所发布信息必须经由保密审核员审核,发布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内容。同时,要严把信息发布审查关,所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严防有不良影响的信息发布到网站。区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必须保存完整的信息发布、审核日志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区信息中心要定期备份区政府网站数据,定期更新服务器密码、升级系统软件补丁及病毒库;区直各单位的信息发布员、保密审核员也必须定期做好登录密码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信息中心要强化技术安全意识,加强对软件开发与维护商的选择和管理,必须签订技术安全保密承诺书,如果由开发与维护商造成泄密的,按相关责任起诉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发布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给予行政追责。
(一)不按信息发布流程发布信息;
(二)发布信息内容虚假,或有严重错误;
(三)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四)发布不良信息,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