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化纠纷促和谐维稳定
本网讯(通讯员王庚浩 施祖明)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立足本市实际和部门职责,积极行使调解仲裁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调整劳动人事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调节器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功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力器功能。在化解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高效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我们及时受理、办理仲裁案件,并将公平公正原则贯穿案件处理始终,有效化解了各类劳资纠纷案件。今年以来,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57起,涉及劳动者57人,现已结案56起,结案率达到98%,其中调解37起,调解率达到65 %,劳资双方满意度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不服上诉案件。从今年以来案件情况分析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重灾区。这类企业用工量大、技术含量低、工作时间长,但是利润很低、效益不好,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支付工人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资金压力大。另外,此类企业由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职工流动性较大,使企业及职工个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缺乏主动性。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类企业屡屡发生,造成较多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中,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分别占案件总量的35%、30%。基层调解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工资、保险的案件所占比例也高达55%。三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面临的工作压力增大。随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基层尤其是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分流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面临的工作压力也会随之增加。
努力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主动下移,沉入基层,大力加强镇、企业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田间地头、车间工棚,建立了市、镇、企业三位一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了有基层平台调解、仲裁庭调解两道防线层层把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真正实现了劳动争议社会化大调解格局,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依托企业工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为职工维权和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平台。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调解面,加深调解力度,及早化解矛盾。一是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处理机制,增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重视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经常性了解企业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劳资方面的不稳定因素,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减少劳动争议案发率。二是开展联合调解,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探索建立以市仲裁院为主导,镇调解服务中心为载体,企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由市仲裁院负责召集镇、企业调解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联合会诊,及时解决劳动关系中矛盾最突出、职工和企业最关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矛盾问题。三是积极建立流动式调解工作机制。不拘泥于调解的具体流程,安排调解人员走进企业,深入职工,分别做好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工作。
扎实做好其他各项基础性建设。一是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经常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专业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举办案件分析会,共同分析案情,交流办案心得,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了办案质量提高,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劳动仲裁窗口形象。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内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对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争议案件,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建议书、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等方法处理;对难以协商解决的争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审理,做到简单争议不过日,一般争议不过周,集体争议按时效按程序及时审结。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树立了劳动仲裁窗口形象。三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将劳动仲裁程序流程图等制度上墙公布,同时,还提供书面简介材料(如仲裁须知),使职工对相关事项一目了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能自觉、主动地按有关要求履行,提高了办案、办事效率。落实首问导诉服务制:凡有当事人办理仲裁事项,首先接访的仲裁人员,必须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或给予办理,或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建立案件考评制度:提高办案效率,严格办案时效,调动仲裁员办案积极性。制订了《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考评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主承办人制,对主承办人处理的案件中的各个环节(自立案审查至卷宗归档)进行自评和考评,加强监督。实行案件处理反馈制度:要求各劳动争议案件主承办人在结案后,请案件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反馈表》,对案件处理提出反馈意见,从中发现、总结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增强了仲裁员的责任感,保证了案件处理的质量。
(编辑 贲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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