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规划分局,市、区墙革节能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粤府办〔2013〕49号), 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我局组织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为加强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导则》,现就《导则》的实施要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下列项目应当按国家、省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工程立项、建设和管理,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一)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
(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或整体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不含单体2000平方米以下的配套建筑);
(四)横琴新区、西部生态新区、唐家湾科教新城、万山海岛等区域的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二、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在土地招牌挂时,应提出绿色建筑、建设用地用电和低冲击开发指标。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珠海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报告资料编制过程中,应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章节,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标准,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并将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根据建筑规模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相关模板见《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附录4,并应按照***1、2要求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同时在建筑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确保报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加盖相应图章。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在《珠海市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珠海市绿色建筑技术导则》附录4)上填报审查意见,并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初步评价。同时按要求将审查结果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市墙改节能办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和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应当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八、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履行监理职责。
九、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导则》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规定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强化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绿色建筑管理规程,保障绿色建筑健康、持续运行。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已通过绿色建筑专项审查项目的监管,对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达不到设计星级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的,应当报经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论证,并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按原建设标准实施。
特此通知。
***:1、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审查材料清单-住宅建筑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审查材料清单-公共建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1月27日
(联系人:梁刘勤、陈朝晖,联系电话:2233072、225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