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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深财社〔2007〕1号

 

  为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持有非深圳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深圳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料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补贴;

  (五)开展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辖区内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属辖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料的初步审核与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八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所组织的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其农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合法纳税的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建筑、汽车维修行业企业;

  (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和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业;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本年度需按规定承担了培训费用,无欠薪记录,依法与所申报的农民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已取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下列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的,其农民工学员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评估认定的A级职业培训中心;

  (二)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并纳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培训方案、农民工名单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初审;

  (二)企业按照审定的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相应的技能考核和对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三)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本人签字享受培训补贴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汇入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培训机构为农民工申请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凭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等级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三)培训机构按审定的教学计划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

  (四)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持农民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所参加实操考核的鉴定所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培训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登记表》,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贴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5分;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2分;

  (四)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五)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值为0.5分;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分值为1分;

  (七)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占总培训费用的50%以上的分值为2分,49—40%的分值为1.5分,39—30%的为1分,29—10%的为0.5分。

  第十七条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2分;

  (二)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5分;

  (三)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分;

  (四)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分值为0.5分;

  (五)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5分;

  (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分;

  (七)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二年及以上的分值为1.5分;

  (八)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分值为1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应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活动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主办单位代其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开展农民工上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考核标准和方法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农民工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业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企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代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或通过管理系统,分别对各区、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按评分分数从最高分开始发放补贴,至补贴经费发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当对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组织单位所开展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1.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2.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

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共84个)

 

  激光加工设备操作工、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钳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机床维修工、冲压模具工、电火花机操作工、线切割机操作工、电工仪表修理工、液压气动控制工、制冷工设备维修、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服装工艺师、服装纸样设计师、服装设计员、助理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钟装配工、手表装配工、钟表维修工、展示工程技术师、木工、建筑油漆工、防水工、测量放线工、管道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装饰美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室内装饰设计员、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手工木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塑料注塑工、汽车驾驶员A、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平版晒版工、平版印刷工、包装设计绘图员、电子图像处理工、文图制作工、电脑照排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玉宝石鉴别工、首饰制作工、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告设计师、电脑美工、卡通动画师、影视后期制作师、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食品检验工(白酒果酒黄酒)、食品检验工(啤酒)、微生物检定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保鲜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备注:以上工种不含企业自主培训工种)

 

  ***2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项目

标准(元)

技术等级

技能培训

技能鉴定

技能竞赛

总量控制

(万人)

上岗技能培训

100

-

-

5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0

-

-

6.35

初级工

300

200

100

2

中级工

400

300

200

2

高级工

500

400

300

0.2

技师及以上(含模块)

800

700

500

0.05

  说明:总量控制只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市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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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22:28:2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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