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集体经济署关于规范使用政府支持资金的通知
各股份合作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支持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21〕6号)和政府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就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政府支持资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中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用于推动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多元发展,改善城中村的基础设施、社会治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等领域。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审计管理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政府支持的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基本原则
(一)专项核算原则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用银行帐户,对收到的政府支持资金及其相关支出设置专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准确、清晰地反映与政府补助项目有关的各项收支。
(二)专款专用原则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本身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不得从政府支持资金中支出。对政府支持资金的使用须制定详细的项目安排和使用计划,按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公司主管领导应严格把关,确实将政府支持资金用到实处。
三、具体内容
(一)资金申请
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有关政府支持项目的规定,向各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股份合作公司应事先自行审核判断申请资料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违规申请和占用政府补助资金的情况。
(二)资金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用银行帐户(各公司设一个账户接收政府拨入的所有资金,然后再根据资金的用途调至其他账户或按用途直接支付),统一管理和核算政府支持资金,不得与公司其他业务核算帐户混和使用,真正做到独立核算。对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和审批,对相关的支出严格把关,付款前应由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逐级审核,须做到项目合同、***、费用报销单和银行付款单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支付,确保政府支持资金专款专用。
(三)会计处理
1、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对属于资本性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属于经营性的政府补助按全额法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股份合作公司对涉及政府补助项目的有关支出应设置专用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在一级会计科目下增设明细会计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内容和金额,将所有属于政府补助所对应的同一项目的支出统一归纳核算。
(四)事后***
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非事后补助项目资金落实程序、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
(一)获得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应积极推进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股份合作公司治理结构,精细化管理城中村,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负责。
(二)区各资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把握政府支持资金支持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认真落实好各支持项目工作责任制,对项目的推进进行动态***、监管以及绩效管理,加强对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支持资金引导发展、完善治理的作用,推动股份合作经济和城中村现代治理“双提升”。
特此通知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服务署
2021年12月7日
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对政府支持资金的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福田区股份合作公司收到的各项政府支持资金,提出如下会计处理。
一、鼓励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一)发展园区经济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发展园区经济支持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或购入产业园,属于资本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2、对应的支出:购入产业园时,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成本价值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如为公司自行建造的产业园,在建设时将各项支出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产业园工程—**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材料费等),待建设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并按规定进行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A、直接购入: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贷:银行存款—**帐户
B、自行建设未完工前:
借:在建工程—**产业园工程—**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C、建设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贷:在建工程—**产业园工程—**支出
D、转入固定资产后于次月进行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房屋建筑物
(二)发展物管经济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发展物管经济支持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大型物业管理经济,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发展物管经济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发展物管经济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发展物管经济补助收入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管理费用—持续发展补助支出—发展物管经济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未发生相关支出不需做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发展物管经济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三)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支持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自主或参股投资发展企业经济,属于资本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按不低于5年分期转入其他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按不低于5年分期转入其他收益: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按不低于5年分期转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投资成本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名称设置)。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银行存款—**帐户
(四)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支持资金用于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在辖区内引进各类大型企业,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补助收入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未发生相关支出不需做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引入大型或连锁企业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五)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在发展中聘用人才、专业机构和管理层人员培训等,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引进或培育人才补助收入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引进或培育人才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财务顾问费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引进或培育人才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六)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支持资金用于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为参与社区治理与发展中提供自有物业和发挥独特作用,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补助收入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管理费用—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未发生相关支出不需做会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七)其他支持补助资金
1、收到支持资金:其他支持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试点改革、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
2、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管理费用—持续发展补助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专项审计费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持续发展专项补助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二、社会治安补助资金
(一)收到支持资金:社会治安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在辖区内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出,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社会治安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社会治安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社会治安补助收入
(二)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社会治安管理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治安人员工资等)。同时,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治安人员名单编制治安人员花名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做好相关台账,以备检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社会治安管理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三、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资金:
(一)收到支持资金: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支持资金用于补助股份合作公司在辖区内协助做好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支出,属于经营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结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补助收入
(二)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支出—**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消防和应急人员工资等)。同时,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消防和安全生产人员名单编制治安人员花名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做好相关台账,以备检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支出—**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四、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一)收到支持资金: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用于补助股份合作公司辖区内的城中村市 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属于资本性补助,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成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二)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对需要建设的项目记入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材料费等),待建设完工后按类别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科目,并按规定进行资产折旧或摊销。对直接购入安装完成且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记入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并按规定进行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如下:
1、建设未完工前:
借: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2、建设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
3、于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后次月进行资产折旧或摊销: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五、深埋绿化地支持补助资金:
(一)收到支持资金:深埋绿化地支持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墓园绿化地改造、维护和管理。对形成资产条件的项目,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形成经营支出的项目,在收到支持资金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记入当期收益。会计分录如下:
1、在项目启动前收到支持资金:
(1)形成资产的项目: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成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2)形成经营支出的项目:
A.收到支持资金: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B.项目完成后:
借:递延收益—政府补助—**项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
2、在项目完结后收到支持资金:
(1)形成资产的项目: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长期待摊费用
(2)形成经营支出的项目:
借:银行存款—**帐户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
(二)对应的支出:根据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对形成资产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项目记入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按实际发生的明细项目设置,如:设备费等),待建设完工后按类别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科目,并按规定进行资产折旧或摊销。对直接购入安装完成且达到固定资产条件的,记入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并按规定进行资产折旧。对形成经营支出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支出(营业外支出—**项目—**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1、对形成资产的项目:
A、建设未完工前:
借: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
B、建设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支出
C、于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后次月进行资产折旧或摊销: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2、对形成经营支出的项目:
借:营业外支出—**项目—**支出
贷:银行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