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9年产业计量平台包四种子辐射场防护系统等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43号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1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诚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未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树诚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树诚公司所投货物“Cf-252中子源”未提供其制造商FrontierTechnologyCorporation公司(以下简称FTC公司)的原厂授权书,且FTC公司已授权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销售该产品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唯一专属独家代理,树诚公司无法保证所供货物的合法来源,不满足招标文件“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的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授权书,树诚公司所投货物“Cf-252中子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树诚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的“(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且核心产品不明确,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6项“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集中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要求,树诚公司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树诚公司在答辩说明表示,本项目核心产品为“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一)项目报价表”的“中子辐射场防护系统”产品制造商填写为“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在《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详细介绍了“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按格式要求填写,树诚公司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模糊响应、虚假响应的情况。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深圳爱索特工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未填写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的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写项目名称,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修改了内容,将“我公司承诺”修改为“深圳爱索特工业器材有限公司承诺”,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0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的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未做实质性修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事项6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未填写全部内容,即序号2货物未填写原产地,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6条“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的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存在严重缺漏项目,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序号2货物未填写原产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也不存在严重缺漏项目,爱索特公司《项目报价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七、关于质疑事项7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中子辐照装置”货物投标报价249万元,超过分项财政预算限额240万元,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分项报价清单》项目报价表备注第2项“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的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3条“投标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最高投标限价)”情形,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爱索特公司所投货物“中子辐照装置”投标报价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3条“投标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爱索特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本项质疑成立。
八、关于质疑事项8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且核心产品不明确,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6项“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并视情况经集中采购机构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分项报价清单》“(二)核心产品的品牌情况”按格式要求填写,爱索特公司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模糊响应、虚假响应的情况。本项质疑不成立。
九、关于质疑事项9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爱索特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投标技术响应”栏仅填写“响应”,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2项“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的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技术响应”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爱索特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进行填写,但在说明栏中已逐一对应说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事项1-6、8-9不成立,质疑事项7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