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检查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桓台县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检查。现将重点检查范围等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烟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高收入行业单位2006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情况。
(二)中介机构、医疗机构、学校、饮食娱乐、建筑承包、房地产、交通运输、石油石化、采掘、工业制造、 商业批发、零售等企事业单位2006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情况。
(三)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个人财产转让、个人财产租赁及其他应自行纳税申报人员履行自行纳税申报情况。
二、自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一)对于纳税人2006年度取得的所得,已经足额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4月30日以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处200元的罚款;4月30日以后申报的,在此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罚1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经税务机关约谈或检查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纳税人2006年度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的,除按第一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处应补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5月15日至6月25日,桓台县地方税务局将对确定的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严厉查处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不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不如实纳税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如果您对自行纳税申报检查工作还有疑问,请拨打(0533)8268062县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直接向您所在区域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同时,我们热忱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对纳税人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我们的举报电话是(0533)8265755。我们将组织人员进行查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桓台县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