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及局属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411)
十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具备符合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条件,能够立即停止诊疗活动,主动改正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其他违法行为,且排除引发、扩散、传播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风险。
2、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不具备符合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条件,但能够立即停止诊疗活动,主动整改,且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无其他违法行为,并排除引发、扩散、传播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风险。
3、较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工作,或拒不停止诊疗活动的;
(2)具有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的;
(3)存在违反《动物防疫法》等其他违法行为;
4、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有引发、扩散、传播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