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的通知珠人社〔2018〕120号
ZBGS—2018—20
珠人社〔2018〕12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医改领〔2015〕2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55号,以下统称《办法》)等规定,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床条件
(一)简化资料。
属同一疾病或情形且仍符合建床条件,并在同一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再次建床的,参保人不需再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诊疗记录或住院记录。
(二)增加建床疾病或情形。
《办法》第九条“(二)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基础上增加:
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2.气管插管或鼻饲,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
3.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二、扩大服务项目
治疗项目增加《珠海市及驻珠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中的“物理治疗”、“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
三、调整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80%比例予以支付。
四、费用结算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清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