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71号深圳市牵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7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牵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4U
法定代表人:俞其灿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新兴路2号4楼40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新兴路2号4楼405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主要从事玻璃管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清洗、烘干、烧口等。其中切割和清洗会产生工业废水,共有6台切割机、5个清洗槽和1个超声波清洗机。经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切割机和超声波清洗剂内的废水为中性,5个清洗槽中有3个清洗槽内的废水为中性,另外2个清洗槽内的废水为酸性。你单位工艺生产废水经边沟收集后由切割机墙边的出水口排出,经PVC塑料管连接通至一楼地面沉淀池简单沉淀,最终排入沉淀池旁内的污水管内。采样人员在排放口1楼、2楼分别采集水样,并同时对切割和清洗工艺的设备进行查封。2019年5月17日,根据深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SS2019/0110号)显示,你单位排放口1楼(11:02)的水样检测结果为:pH值为2.53、化学需氧量为6.5mg/L、悬浮物为512mg/L、氟化物为267mg/L、氨氮0.76mg/L、磷酸盐1.81mg/L。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pH值为6-9、化学需氧量为110mg/L、悬浮物为100mg/L、氟化物为10mg/L、氨氮为15mg/L、磷酸盐为1mg/L),其中悬浮物超标4.12倍,氟化物超标25.7倍,磷酸盐超标0.8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监测报告、报告发放登记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2019年8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书面申辩:1、贵单位在一楼沉淀池收集的废水与平时的废水存在很大的差异,当时的情况是:本人外出不在公司,梁***没有见过大场面,看见来了那么多公职人员,心里害怕,叫洗管员工罗东林把酸排出槽外,流到一楼沉淀池,正好被收集样本的公职人员收集到,所以造成氟化物超标25.7倍;实际情况是:我司排出的酸都有用弱碱中和,远远没有达到取样的数值,恳请领导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考量处罚金额;2、我司一直以来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本次被封厂实属法律意识淡薄,且本次是首次违规,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已经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不再使用工业用水,恳请领导给予网开一面,重新考量处罚金额;3、我司是一个小公司,告知书上的处罚金额实在是难以承担,本人希望能继续给国家税收及解决就业问题作出贡献,希望领导重新考量处罚金额,让我司能继续生存下去,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9年8月12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一)通过埋设暗管或者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罚款6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