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12〕62号)的规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碳交易行政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第三方核查等相关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三)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49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82108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