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敦促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的公告
穗埔文广新〔2017〕48号
2017年11月1日,我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网警大队依法对位于黄埔区萝岗街石桥中街九巷1号(旁)居民楼二楼的无名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21台(套)电脑供给上网人员上网。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21台(套)电脑(含显示器及主机)和一台监控主机及显示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截至2017年11月7日,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和物品认证。现责令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与我局联系(电话:020-82392913),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到,我局将依法对上述物品作无主物品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