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刘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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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09日发表
刘林明因保管不善,将房政林证字(2011)第4443号林权证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林明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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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21:37: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