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字〔2009〕15号),设立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社区综合减灾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区一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职责,完善区辖内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备案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区救灾工作,组织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区辖内社会救助体系。
(七)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街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有关街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指导区辖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区托老、社区老人活动场地的建设与指导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按权限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福利***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党务、纪检、监察、普法、劳动工资、福利、医疗、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工青妇以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预算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财务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民政经费使用工作;负责福利***发行;负责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
(二)社会福利救济科。
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民办福利机构、民办福利企业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救灾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做好捐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实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街道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及基本医疗审批管理,组织相关的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联系区慈善会日常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负责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表彰工作;负责制订区社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指导区、街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信息化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福利金投放的管理工作,福利金资助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社区居委会办公场地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建设、组织统筹工作;负责全区殡葬有关业务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挂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区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负责婚姻改革有关业务工作,宣传、执行《婚姻法》,对社会婚姻中介组织的管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场所、经费等实际问题;负责领导行业协会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规划,指导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以及发展党员工作。
(五)优抚科(挂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宣传、督促和检查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优抚工作;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查、呈报和发证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双拥工作,检查、督促双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重大节日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情况;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退伍安置科(挂区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军地两用人才、随军家属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政代管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核发退休金及各项补贴;指导各街道做好民政代管退休人员的工作。
(七)地名综合科。
负责初审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协助设置地名标志,并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和更换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调处边界争议,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负责局机关宣传、教育、计生、维稳、普法、信访、修志、基建、后勤、安全、保卫和文件、资料、报刊的征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