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武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集聚效应,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将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县级主体,上下联动。坚持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级主体责任,坚持目标、任务、资金、权责由县级统筹,项目审批由县级自主决定,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引领,以财政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项目为载体,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重点任务,集中资金、精准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三)规范高效、创新推动。健全制度体系,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新格局。坚持大胆探索,积极改革创新,着力形成投向科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对省级以下(含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对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省级资金整合范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国土绿化、林草产业发展支出方向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支出方向中的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补助)、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部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产粮大县(市)奖励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民族地区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饮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市、县级资金整合范围: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涉农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七条 编制科学、规范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保障整合资金高效利用。
第八条 围绕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按以下程序编制方案:
(一)编制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项目申报审定。各行政村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进行项目申报;乡(镇)在各村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分类、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后交县乡村振兴局审定;县乡村振兴局对审定后的项目及时组织相关乡(镇)或部门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三)制定实施方案。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取相关项目,科学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方案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等。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印发至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方案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涉农资金到位和工作推进情况等,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统筹整合方案需在每年3月、8月底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及时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县财政局对调整了用途的资金,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调整后的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有效衔接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做好与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各部门行业规划的衔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整合资金。整合资金可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
第十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涉农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或通知到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方案作为县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和实际需要,可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特色优势产业、民族村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额信贷贴息分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性岗位补助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合资金优先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企业亏损,注册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和理财产品,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
(七)教育、卫生、医疗等社会事业,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的“雨露计划”补助除外;
(八)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九)群众不满意、没有实用价值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村账乡代管,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以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以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部门负责核算,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拨付审批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报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预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坚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整合原则上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整合资金一律由整合后的县级主管部门报账。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未经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调整改变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到位的项目;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扫尾资金;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及报账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报账: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停建的项目;应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统筹整合后,相关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执行。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擅自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第二十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鼓励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自建项目要制定专门的自建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监管,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实施地点等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受益群众共同参与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审计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明确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如乡(镇)、村是资产管护的主体的,应建立资产管护制度。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是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涉农统筹整合负总责,负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具体牵头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整合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预算调整管理、资金下达和支出,整合资金梳理、收集、汇总、报送和整合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行业部门、实施方案编制报备、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设推进落实、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围绕年度整合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依据整合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保障整合项目质量,提升整合资金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审核、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从县到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应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公示栏)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安排、政策规定、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各村应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发改、审计、财政、乡村振兴和项目主管部门参与,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规范高效。探索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等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随意调整规划项目;擅自超标建设、增大投资概(预)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项目实施、财经纪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政府招投标政策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组织乡村振兴、发改、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或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的乡村振兴工作成效。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分级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部门对项目的评价结果表明该项目功能效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裁减撤并或终止项目建设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3月29日印发的《武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武胜府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关联:武胜县财政局关于《武胜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