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履行年报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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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1日发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责令逾期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履行年报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理。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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