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镇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中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县安排部署要求,我镇特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此方案经镇党委政府反复研究讨论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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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状况。查清村(居)社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明晰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涉及到不动产产权的权属、四至、空间位置、基本属性等信息。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摸清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变动、运用效益和经营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2、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村(居)社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统一建账管理,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清理汇总。
3、全面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集账内资产与账外资产为一体、会计账目与测绘信息为一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与民主决策相结合。依照国家、省、市、县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2.坚持程序规范与全程公开相结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情况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清产核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方法、资产界定和估值情况、报废资产和呆坏账处置情况、清产核资报告(结果)等过程全部公开,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3.坚持专业清查与群众参与相结合。镇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村(居)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吸收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等了解村情社情的人员共同参入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4.坚持账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对资源性资产,以村(居)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核实。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群众认可,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三、范围和内容
1、范围
全镇所辖的村(居)、社集体经济组织均属清产核资工作的范畴。
2、内容
(1)资金
所有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
(2)资产
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室及党员活动室所有设施设备)、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3)资源
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四荒地、水面(塘库堰)等资源性资产。
四、工作步骤及做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7年6月开始,至2017年11月底前结束,清产核资的报表基准日原则上为2016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具体分为以下八个阶段:
1、成立机构(2017年6月1日至15日)
镇政府成立以党委副书记镇长张杰、党委委员副镇长陈前同志任副组长,镇财政所、农业中心、社事中心、国土所、建管所、小学、卫生院、交管站、派出所、党政办、卫计办、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中心,由农业中心工作人员谭晓闵、周玉、王中山、汪勇具体负责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各村(居)由驻村干部牵头,成立相应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原则上由换届时通过群众选举产生的群众代表担任,村(居)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同镇财务人员一道,全程参与该村(居)的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2017年6月16日至30日)
根据上级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组织有力、人员到位、对象明确、范围清晰、安排有序。
3、动员部署(2017年7月1日至10日)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利用有线广播、电视、集中开会等方式宣传动员到户到人,提高认识,让广大干部群众将中央精神吃透、上级政策学明白、操作程序弄清楚,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注重宣传音像的收集、保存,开会宣传动员要有会议记录。
4、全面清理(2017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掌握账内清查、账外清查方法,必须做到“应清必清、该定必定,不留死角、不能遗漏”。核心是要依法、依规进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利益。
5、结果公示(2017年9月1日至15日)
清产核资结果应以村(居)民代表大会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将资产清查核实后形成各类明细表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村(居)工作小组要安排专人,专门地点,预定时间,最大限度地征求村民意见,进行意见收集梳理后,记入村民反映意见复查核实结果及处置意见单。工作小组对村民反映的意见要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处置意见记入村民反映意见复查结果及处置意见单,同反映人逐一见面,签字认可。需要调整财务账目的,村会计要根据村民反映意见复查核实结果及处置意见单,编制会计凭证,据以入账核算,同时再次编制村民反映意见处置后的各类明细表,向村民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并对村民反映问题再次核实、处置,直到村民无异议。
6、民主确认(2017年9月16日至30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和情况报告,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依法通过确定。经工作小组清产核资,并两次(或多次)公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对集体资产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7、登记建账(2017年10月8日至30日)
对于经公示确认的集体资产,要及时登记好集体资产及集体资源台账,完善账目,要做到“三资”真实、全面、准确,无遗漏。
8、立档建制(2017年11月1日至30日)
建立资产台账和相关管理制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运行管理规范有序。清产核资结果审查备案。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连同资产负债表),村(居)委会要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委会报告予以审查回复,同时将清产核资登记表、村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连同资产负债表)、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报告予以审查回复报县农牧业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强化考核。镇级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同时安排落实和协调好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纳入村(居)年度目标考核。
2、认真研究,把握政策。各村(居)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体系。
3、还权于民,妥善处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权属认定、资产核销中遇到矛盾问题和公示认定中农民提出的质疑问题,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也要结合各村社实际,尊重历史和现实,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农民群众共同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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