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这些你最关心的减税降费问题有答案了
*在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重大政策调整?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影响?
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是降低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4个百分点,降幅达20%。这意味着缴费基数总额相同的情况下,调整后,单位缴费额将较大幅度减少。
二是调整了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我省《实施办法》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个人缴费基数系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以201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7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元,两者相差15747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9.6%。按缴费比例16%,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将比以小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少2519元,低19.6%。
三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由过去的60%-100%调整到60%-300%。我省2019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口径调整前、后有什么区别?
目前,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模式,在制定缴费政策时,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本地上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方案》要求,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再出台细化实施方案,从2019年5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口径将执行统一政策,即调整为以上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缴费基数新口径,为下步征缴移交、规范征缴,因征尽征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对我省研究探索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尽早实现省级统筹做好了政策安排。
《方案》对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保缴费基数口径进行了调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统一执行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的标准。原政策规定,没有将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计算平均工资,现在扩大到将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纳入计算,更能够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