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系列解读之六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解读《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今年,市政府印发了《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重点从招投标操作制度、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日,记者采访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及特色亮点进行解读。
《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市发改委:去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今年我市出台了《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亮点解读——
关键词——招标投标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指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单位、业绩、投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市发改委:本《实施细则》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里增加了投标文件中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施细则》指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市发改委: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地点按评标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规定执行。
关键词——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实施细则》指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在市、县(区)政府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市发改委:《实施细则》中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关键词——合同涉及人员管理
《实施细则》指出:严格限制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
市发改委: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因伤亡、长期生病、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以及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等,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变更后的人员方可进场。变更后的人员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关键词——项目发包管理
《实施细则》指出: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
市发改委: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进场施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不符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设计变更
《实施细则》指出: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市发改委: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款内容。
关键词——投诉与处理
《实施细则》指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发改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记者 杨小东)
特别提示
市发改委:因《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尚未修改,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暂不执行。
咨询电话:298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