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牧局切实加强仔猪贩运防疫管理
一是仔猪贩运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观察圈舍,并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仔猪贩运从业人员贩运仔猪前,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得到允许或办理准引手续后方能贩运,贩运的仔猪必须来自非疫区,且群体、个体临床检查健康。三是仔猪贩运从业人员贩运的仔猪必须有“双标识”(佩戴有耳标、免疫证),必须具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是仔猪贩运从业人员从县外购回仔猪后,必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申报,进入隔离观察圈舍隔离观察14天,并进行抗体检测、强制免疫、消毒、疫病监测、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隔离观察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能上市销售或转群饲养。五是仔猪贩运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防疫责任,自行承担引购风险,对拒不履行防疫责任的、引发动物疫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县畜牧食品局 黄新忠 赵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