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完成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调整发放工作
根据浙组[2017]25号《关于提高我省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高龄补贴的通知》和县委组[2017]76号《关于发放2018年度离休干部各项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我县已于2018年1月完成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调整发放工作,所有待遇将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一月份已完成以下调整发放:一是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调整,所有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自2016年1月起发放,共调整27人,补发52000元;二是离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发放工作,发放标准为个人基本离休费加上规范后的津补贴,其中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生活补贴费;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生活补贴费;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费。共发放26人,发放合计228754.2元;三是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一次性增发给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800元,共发放28人,发放合计22400元。
另外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已调整到位,所有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自2017年7月起发放,共调整25人,补发262500元,将于春节前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发放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下一步,我县也将进一步完善对离休干部的待遇发放工作,提供更加亲情化的退休管理服务,进一步满足离休干部们的各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