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低收入人员贷款缴纳社保费办法
为落实红林市长和瑞武副市长关于制定贷款缴纳社保费办法以解决城乡低收入人员参保缴费难问题的批示,我局下发《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即日起,已参加成都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男年满45岁、女年满40岁的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称“借款人”),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县成都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能贷款参保。制定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帮助我市城乡低收入人员参保缴费,关系到民生问题,对进一步扩大城乡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可贷款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分为两类,一是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本人能提供除社会保险待遇收入以外足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万元。另一类是男年满45岁不满60岁、女年满40岁不满50岁,需补缴以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借款人,其申请贷款时,要提供足值的抵(质)押物或有效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最低可按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贷款申请成功后,借款人可在20个工作日内领到贷款。除了以其他收入还款以外,借款人还可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养老金还款时,银行按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为借款人保留生活费,剩余的基本养老金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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