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部署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湖北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促进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要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和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建立“三个机制”,即: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有效的工资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单位主要领导人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之间的关系;在职与退休人员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综合平衡不同群体之间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 二是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定为70%—4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为30%—60%。 三是关于退休人员补贴及资金来源。《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职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给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省政府于12月26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已全面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