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从2011年6月起,我市开始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为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当年政府预期调控目标(2011年为4%)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4%至5%(含5%)时,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高于5%时,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1%。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2%),我市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40元。 中心城区6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已发放到位,东西湖区、江夏区价格临时补贴也已按相同标准发放到位,其他远城区将于7月份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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