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
记者从12月16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7次主任会议上获悉,户县人大常委会等9个单位被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当天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基层立法联系点指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由于我省陕南、陕北、关中地域差异大,各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不同,立法应当广泛征求基层群众意见,《规定》因此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立原则,即应当具有群众性、代表性和多样性,满足不同地域、行业和领域的立法需求。《规定》指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包括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协助参与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及时收集和反映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规定》同时指出,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记者:耿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