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陕西民政工作凸显八大亮点
300余万老年人享受优待补贴
300余万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
20余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补贴标准提高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全省民政系统凝心聚力,办了一批解民需、顺民意、得民心的实事好事,在保障基本民生、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贡献,赢得了群众好评。
一是2000名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推动城乡社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体系建设。2012年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每个城镇社区按照服务人口规模,编配5—9名专职工作人员(部分兼职),并规范提高了待遇,规定从今年7月1日后,新录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不少于2200—3000元/月,目前首轮招聘的2000人已全部到岗。
二是1097万元实施殡葬救助,惠及城乡困难群众。2012年5月8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全省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凡自愿选择火化的,所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用按每人1000元标准救助,截至目前,全省有1097万元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三是7000万元试点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2012年5月30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服务对象全覆盖、科学合理选择墓址、政府投资为主四个基本原则,并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奖励作出了规定,市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500万元,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300万元。全省约有7000万元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
四是300余万老年人享受优待、补贴。2012年2月13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老年人享受优待年龄由70岁下调到65岁,受益318万老年人;将高龄老人补贴年龄由80岁下延到70岁,受益236万老年人。据测算,全省财政每年将拿出19亿元,分别给予70岁以上的各年龄段老年人50、100、200和300元/月的补贴,有效缓解了困难高龄老人的生活压力。
五是2375名公办福利机构人员待遇普遍提高。2012年我省将全省养老护理员和孤残儿童护理员薪酬待遇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每人每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经测算,全省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达2375人,全省每年财政需投入约1亿多元。
六是300余万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20元,由最低320元/人月,提高到39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1840元/人年提高到202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
七是20余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2012年10月1日起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补助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5%左右;从2011年7月1日起对我省部分烈士子女在中央财政每人每月130元定期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发130元,两项政策使我省20余万重点优抚对象受益。
八是2.7万多名军休、安置服务对象待遇提高。2012年起,我省11600多名军休人员医疗经费省级保障资金与国家标准实现同步增长,省级全年军休医疗保障经费达到7000万元;3000余名无军籍职工地方性津补贴得到全面落实,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保障资金6636万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制度体系建立,全省安排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亿多元,其中,省级财政年度安排6297万元,惠及1.6万余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责任编辑: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