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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制度衔接保障个人权益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实现制度衔接保障个人权益  

——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4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项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这项工作有什么政策要求?记者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  

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有何重大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已经全面实施,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到了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2010年以来,我们集中解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4年共跨省转移接续了378.8万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不衔接的矛盾开始显现。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高度重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按照***、***的总体要求,我部和财政部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围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办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请***同意印发。《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社会各界关心期待的大事,也是一项重要的养老保险政策。《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适应流动性”的具体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意义重大。
  二、有利于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构成。两个制度并行的格局,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工作力度,一方面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政策,另一方面推动“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在又出台《暂行办法》,集中解决各类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暂行办法》的规定,既注重制度衔接,又注重方向引导,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这对于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农民进城后,保障就业是根本,同时还要维护他们的住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不但吸引现在还在农村的农民进来,更要使他们进了城还能留得住。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暂行办法》的出台,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架起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桥梁。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顺畅,对于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保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也必将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实行职工与城乡居民既有衔接、又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在保持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础上,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二是顺应发展大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并在城镇就业参保,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是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要顺应这一发展大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衔接政策应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暂行办法》应从维护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出发,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大框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相互衔接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弹性,首先搭建起一个大的政策框架,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是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负责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现两种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二是保障个人权益。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参保缴费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暂行办法》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出发,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因个人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既涉及城乡之间,也涉及不同地区之间,有的跨度大,时间长,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暂行办法》强调优化服务,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负责人: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关于适用范围,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定转入的制度。也就是说,制度衔接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已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规定继续延长缴费的,也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在两个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  

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负责人:参保人员一生可能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在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采取“随走随转”实时办理的办法,领取时最后的参保地就是待遇领取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定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有可能存在不止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先要确定参保人员在两个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规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分别归集或转移接续到相应的待遇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负责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权益如何衔接?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  

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  

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负责人: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发放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负责人:可以。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15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  

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考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如果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  

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主要考虑:一是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二是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仅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并计入其个人账户,会造成两类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农民工等群体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负责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参保人员不应该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但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因此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负责人: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要进行处理。由于原来没有制度衔接办法,目前已经出现参保人在两个制度同时领取待遇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经办规程有哪些?  

负责人: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具体经办规程如下:  

一是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是接受参保人员书面申请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制度衔接申请,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参保人员原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四是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何打算?  

  负责人: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增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功能,统一电子化流程和接口规范;二是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以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大力推进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提升“一卡通”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持卡缴费、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和领取待遇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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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0:29:0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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