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幅度调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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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6日发表
近日,经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
一是政策依据。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老联字〔2014〕2号)精神进行调整。二是调整后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放。三是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另外,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基本权利,经政府决定,涉及2011年8月1日至今已经办理死亡抚恤金手续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为其进行补发,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公正。(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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