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劳动维权工作动态2016年第3期(总第7期)
目录
※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工作聚焦
我市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市人社局召开2016年度劳动监察及案件评查工作会议
我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全市动态
※经验交流
“三个一”劳动维权活动成效初显
※庭审现场
模拟行政诉讼,推进依法执法
以案说法
仲裁案例:护士执业证注册在单位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监察案例:承包人欠薪逃匿 劳动监察妥善处置
交流探讨
十种特殊情形下的二倍工资问题
【政策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 ***关于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6年1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着力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结构变动和利益格局调整的进程加快,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争议呈高位运行,群体性纠纷增多,调处难度加大,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任务繁重艰巨。***、***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坚持把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部署和强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全面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系列***和视察贵州时的***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着力创新权益保障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有力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效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切实履行,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三)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将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体现党委政府对维护社会基本公平正义的重视。研究制定贵州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专户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须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工资专户支付、公示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按月拨付。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社会公布制度,制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督,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黑名单”制度,对欠薪企业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诚信引导、失信惩戒的导向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四)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完善并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积极推进行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制定,探索建立劳动标准备案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坚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六)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制定、完善我省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套制度,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严厉打击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好***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相关规定,确保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顺利进行。探索建立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管理规范,加大财政对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投入,建立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补贴办法,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强化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规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行为。
四、着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七)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重点推动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动用工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基层网格,落实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强化对用人单位动态监管,发挥基层网格在采集信息、法律宣传、调处纠纷、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的行业规范和用工管理,统筹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
(八)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鼓励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会议协商、集体协商、专题协商等方式,建立良好的企业与职工沟通对话和利益协调机制。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等方面,坚持履行集体协商程序。同时,有序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九)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对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产业)园区、乡镇(街道)延伸。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领域重要事项和重大劳动争议,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和创新各级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三方机制实体化运作,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五、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水平
(十一)完善和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规范召开职代会。广泛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和“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扩大全省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全省公有制企业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实现全覆盖。
(十二)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动公司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方式,由企业工会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进一步扩大全省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覆盖面,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不断创新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三)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建设,整合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按照原则上属地管理的要求,厘清不同层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与“智慧人社云”建设相结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基层“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指挥、动态监控、预警预测等功能,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举报投诉联动平台。推动数据“聚通用”,跨领域、跨部门开放数据共享,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裁量权,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十四)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和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完善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创新仲裁办案方式,探索建立“三方驻会办案”机制和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探索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和错案追究机制。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审尺度。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仲裁网上办案。
(十五)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舆情监控,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状况的监控,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形成协调有力的预警处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矛盾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及人文关怀。持续广泛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和“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企业”全省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建功立业活动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大力开展法律法规进企业活动,广泛宣传涉及工会、职工的法律法规,举办全省职工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培育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企业文化,尊重职工主体地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关心职工生活疾苦,尤其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坚持开展职工思想调研,了解掌握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困难诉求,并力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加强职工书屋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按照“周周有活动、月月有赛事、年年有大赛”的要求,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十七)积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第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氛围。
(十八)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和提升服务效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抓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十九)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法治保障。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高依法协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水平。
八、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凝聚和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制定政策、统筹部署、督促落实的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工会要坚决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反映职工呼声,竭诚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做好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
(二十一)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按照“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标准,加强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能力建设。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功能。严格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仲裁员持证上岗,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积极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根据辖区内企业和职工数量、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仲裁办案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组织建设、力量配置、经费投入、工作场地上分别给予专项支持,落实仲裁员办案补助机制,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推动党工组织统筹建立、人员统筹配置、活动统筹开展、保障统筹落实。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以及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团建工作,重点扩大团建工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覆盖。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各级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三)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贵州省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体系,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产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引导企业丰富创建内容,注重过程创建和持续改进,动态提升创建水平。坚持典型示范引领,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激发创建活动内在积极性。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二十四)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法律政策、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激发企业和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强化党委、政府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提高社会各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切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工作聚焦】
*我市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为认真贯彻黔府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我市在2016年春节后开展了进一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截止3月30日,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3.23亿元,涉及17269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136亿元,涉及农民工10246人;尚拖欠农民工工资1.094亿元,涉及农民工7383人,尚拖欠工资金额占全省拖欠工资的10.21%。为完成省人民政府4月20日前全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的工作目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报送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的通知》要求,市农民工联席办制定了《关于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报送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的通知》,对全市进一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和部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市人社局召开2016年度劳动监察及案件评查工作会议。3月22日,市人社局组织召开全市2016年度劳动监察及案件评查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2号)及2016年全省劳动监察工作要点;通报了全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及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并就2016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有关要求;对县(区)农民工工资台账填报及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执法规范化进行了培训;观摩了行政诉讼案件模拟庭审,并对劳动监察执法案件情况进行评析,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程序。
*我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2016年3月,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现场查阅资料为主要形式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截止3月28日,全市人社、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共计455人(次)参与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全市职业中介机构24家,用工单位288户。检查中,发现1户职业中介机构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5户用工单位对试用期的职工未办理社保、涉及试用期职工15人,部分用工单位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检查组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了意见反馈,并责令限期改正。
【全市动态】
*3月7日,市人社局2016年“三位一体”劳动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军民同志主持,通报了2015年劳动维权工作情况及2016年工作要点,并对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还调整充实了 “三位一体”办公室工作人员。
*为加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力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3月23日,市仲裁院到中航贵州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指导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3月30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指导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3月,市监察支队接待来访和电话咨询2130余人次,协调处理案件28件,涉及人数585人,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830余万元;市仲裁院接待来信来访300余人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5件(其中:确认劳动关系3件、办理社会保险18件,其他案件4件),涉及人员25人;市局劳关科完成劳动用工备案3户15人,审查集体合同3户,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4户。
*3月,西秀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到金银山煤矿、伍冲煤矿就安全生产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基层调解组织培训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3月,平坝区劳动监察对黔昌粮油仓储工程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对夏云工业园区对贵州中利丰源钢结构公司、贵州晶禾磨料公司拖欠职工1—2个月的工资投诉进行调查;区劳动仲裁在平安广场开展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3月,普定县召开2015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总结分析会议,梳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开展进行了安排部署;县仲裁院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有关事宜。
*3月,镇宁县下发《关于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镇县农工联办通〔2016〕3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全覆盖摸底排查,并每日上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日报表》;县仲裁院到县电商产业园工地协调处理罗开武受工伤案件。
*3月,关岭县召开社会稳定问题调研工作会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问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并按日报送清欠工资情况的紧急通知》(关农工联办通〔2016〕6号)及《关于做好全县2016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关农工联办通〔2016〕7号),对该县2016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安排部署。
*3月,紫云县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专项调研及劳动用工检查;县仲裁院接收案件4起,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案件1起、其他案件3起。
*3月,开发区受理龙之泉项目40余名职工投诉并立案调查,对小蓬山爆破、外运平整工程项目拖欠工资情况进行协调;黄果树开展为期1月的农民工工资日清欠工作;龙宫为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项目15名农民工讨回工资款4.9万元。
【经验交流】
“三个一”劳动维权活动成效初显
2016年3月份,市人社局“三个一”劳动维权工作小组分别到贵州力美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安顺葡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开展劳动维权服务活动。针对企业在社会保险、工资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相关用工管理问题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从而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相关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依法依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015年下半年以来,市人社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服务理念,认真贯彻《***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合法用工环境为目的,充分整合仲裁、监察、劳关三个劳动维权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劳动维权部门服务企业的新特点、新要求,不断加强、创新维权理念和机制,仲裁、监察、劳动关系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加大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的工作力度,通过一个案件、深入一户企业、规范一户用工的工作方法,逐步形成了“三个一”工作机制。
仲裁、监察、劳动关系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到企业开展“三个一”工作。重点围绕企业是否规范用工、工资构成是否合法、劳动合同签订是否规范、集体合同用工备案等内容共同执法,一次进入企业便可解决合法用工检查、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企业规范相关用工制度等多项工作,提升了工作效率、企业也免于接受重复检查,得到企业的认可。“三个一”工作整合了部门资源,提升了工作效率,开创出服务企业的新途径。
一是信息共享。仲裁和监察机构通过网络、文书传递、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整理出仲裁、监察分别处理的案件,有效融合监察与仲裁优势共同探讨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三个一”活动时针对每一个企业不同的问题都建立一个针对性的工作指导方案。
二是疑难会商。针对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监察、仲裁、劳关等部门及时进行讨论和商量,认真了解企业困难的基础上统一认识,在法律允许框架下研究妥善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既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又能结合自己用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用工制度。
三是多部门共同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方面问题。工作小组由多部门同志组成,共同一次进入企业便可解决合法用工检查、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企业规范相关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及集体合同用工备案等多项业务工作,提升了劳动维权工作效率、企业也免于接受重复检查,得到企业的欢迎和认可。
推行“三个一”工作机制以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更具针对性,仲裁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等工作也更加得到企业的欢迎,集体合同用工备案等工作也得到推进,劳动维权整体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也因“三个一”工作的推进,安顺市整体用工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仲裁作为劳动维权案件处理的主要部门,2016年仲裁一季度受理立案124件,较2015年一季度的599件下降了79.29%;全市劳动监察执法2016年一季度处理案件188件,较2015年一季度的379件下降了50.39%;全市劳动用工备案数2015年度为395户(涉及职工35921人),较2014年度的340户(涉及职工35921人)有小幅提升,安顺市整体用工环境实现了“两降一提升”。劳动维权服务企业“三个一”工作进一步拓宽了服务企业的方式,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打牢了社会稳定的基石。
【庭审现场】
模拟行政诉讼,推进依法执法
“下面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现在由你方陈述答辩意见及理由”,在3月22日“法庭”上,某建筑公司与劳动监察机构的一场“行政诉讼官司”正在进行。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答辩,各个环节步骤严明。但这并不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而是在市人社局举办的“行政诉讼模拟庭”上开展的一场模拟庭审。
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市人社局认真梳理权力清单,对该局涉及行政处罚的近百项事项,出台了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纪律,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教育。
为了让执法人员加强直观感受、严格规范自身执法行为,2015年10月,市人社局提出了“行政诉讼模拟庭”学习制度,依托“三位一体”劳动维权工作机制,从劳动监察案件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案子,选派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劳动监察员或仲裁员为“法官”,选取一名劳动仲裁员充当“原告”,该案件主办监察员为“被告”,模拟进行庭审。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各县(区)劳动监察机构人员到庭审现场旁听。
从“被告”席走下来,劳动监察员感觉压力很大,没“上庭”前,感觉自己办的案子还是很不错的,但被“原告”一次一次的质询,被“法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追问,才发现自己办案需更加规范、严谨。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舒亚说:“办案时想一下可能真的会当上被告,执法就会更加注意规范。要面对原告的质疑,回答法官的提问,也迫使自己要更加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达到应用自如的水平。”
由于模拟庭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自去年10月举办了第一次模拟庭审后,市人社局把该项工作延续了下来。今年一季度以来,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共处理各类劳动监察案件340多件,无一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案说法】
仲裁案例:护士执业证注册在单位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安顺市A专科医院于2013年9月27日登记成立,系本市一级专科医院。申请人甲系持证的执业护士,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注册在安顺市A专科医院,但至今申请人陈某一致未到被申请人安顺市A专科医院上班,被申请人至今也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11月初,申请人陈某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拖欠的工资;3、被申请人办理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劳动关系建立后这一法律关系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申请人陈某的护士执业证登记注册在被申请人处是合法有效的,可视为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邀约,但这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是建立在实际用工的基础上,在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前,即单位实际用工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监察案例:承包人欠薪逃匿 劳动监察妥善处置
基本案情: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40余名农民工集体投诉,称某南方建设公司承建的该区某建设工程项目因承包人张某逃匿,导致其下属24个班组170余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被拖欠,工程发包方不予认可。经查实,承包人张某确已逃匿,拖欠情况属实,且某南方建设公司因在别处涉案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处理结果:一是由某保险丝制造公司(发包方)垫付工程款20万元;二是启用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金20万元;三是余下14万余元由某南方建设公司负责筹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这起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妥善解决。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逃匿,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的案件,案件的关键点是工程层层转包,项目承包人逃匿,施工单位账户被查封,劳动行政部门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了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此类案件当前较为突出,在下步工作中,要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探索实施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适时启用工资支付保障金。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交流探讨】
十种特殊情形下的二倍工资问题
为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问题,劳动合同法创设性地规定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其真正目的不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而是要借助惩罚的方式来倒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二倍工资罚则较为原则,导致部分案件中一些劳动者或不敢维权或维权过度。本文即是探讨在特殊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更符合立法本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高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二倍工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事主管、法务经理等,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仅其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其主管劳动合同、人事管理等,从劳动者的招录、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考核到培训、晋级直至最后的离职手续的办理等各项工作,均是其职责范围,并且高管人员还负有管理职责,对于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职责。由于高管人员的法律知识或诉讼能力普遍较强,其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单位高管在自己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其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更不用说故意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了。不管何种理由,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更主要的是不能让其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否则便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当然,如果高管人员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期满存在法定顺延情形,法定顺延期间,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对于具备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即意味着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该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符合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因此,劳动者不能再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继续,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行协商确认。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顺延期间,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并无过错,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主要是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范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定顺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制范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四、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自动顺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对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约定顺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关于顺延的期限问题,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合同双方重新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最长不超过原合同期限和条件。关于合同签订次数问题,约定顺延的是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而非期限,顺延劳动合同在视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后,该续订合同可以视为双方签订合同次数,不会损害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问题而丧失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五、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且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责任的借口,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六、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对于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对于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主动找同事、亲戚、朋友代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明接受所代签的劳动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的劳动者虽然并未明确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后,其收到或阅读了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均按照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且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情形应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内容,该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如反悔,以代签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二是对于用人单位或者他人未经劳动者同意而代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知情也未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的,其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产生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七、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应混淆,更不能等同。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只是该合同符合了法定的无效情形,被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已形成了实际的用工关系,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状态,各有不同的要件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后果。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不能等同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不能否认订立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赔偿责任。
八、具备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招录文件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没有更具体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应特定化,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并不仅仅限于规范的劳动合同书,以非劳动合同书形式的文件为载体约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文件亦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有文字记载且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其他非劳动合同书形式,双方已经实际履行而且个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虽然《员工入职登记表》等文件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是其记载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均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即双方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已达成合意,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发生,从形式上已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要件。虽然《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条款及整个文件的效力。其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实际作用。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九、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尽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二倍工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补签合同期间是否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中“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泛指一切形式。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十、特殊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贯穿劳动合同法始终好,在判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适用。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尽到诚实义务,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