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下列行为为违法违规行为:1、将非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参保人员名下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2、将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辅助器具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3、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挂名住院或冒名就诊、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4、擅自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5、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对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将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200至1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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