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浅析及对策建议
兴义市从2013年7月增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以来,2014年支出2553.4万元(含2013年7至12月支出);2015年支出2570.13万元;按2016年1月在册增发人数15010人(不包含各乡镇从2015年7月至今未申报人员),月增发额为167万元计算,年增发2004万元。而从2010年到2015年12月,全市提取的失地农民保障金为2.88亿元,所提取的失地农民保障金仅能够支付8年。若再核发2015年7月至今已申报未发人员及按黔府发[2011]2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支付给未满60周岁人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则所提取的失地农民保障金将最多够支付4年。
从当前发放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失地的农民都纳入了发放范围,具体项目包括用地失地农民、水库移民、公益性公路用地、乡镇集市用地和乡镇办公用房用地等,发放人员为2013年户口在本辖区人员。时间为土地承包到户后的一切征用土地。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涉及人之多,发放金额大。虽然每年都在新增征地并提取被征地农民保障金,但土地毕竟是有限,所提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逐步减少,且大部分乡镇征地项目并没有按规定提起失地农民保障金。而保障金的支出是在逐年增大,如管控不到位,每年近3000万或更高的失地农民保障金将成为兴义市级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加强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的管控迫在眉睫。
一、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用地失地农户申报中存在问题
1.实际面积与承包面积的差异:100%失地,应是农户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完毕。而实际情况是农户手中仍有土地,究其原因为实际土地面积与承包地面积 “差”,实际土地是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承包面积是土地下户时的“估计”面积,俗称“老亩分”,与实际面积相差较大,征地时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超过承包面积即视为全部失地。
2.农户开垦的荒山、荒地被征后视为承包地被征,真正的承包地未被征。
3.征用的集体土地面积被村级划分到农户而作为农户失地申报。
4.被征用后的土地一直在农户手中耕种,农户实际并未失地,如则戎乡的景峰大道边的土地。
5.由于被征地农民增发资金不由乡镇负担,一些乡镇对村组干部对”失地农民”政策理解不透,概念定义模糊不清,一些乡镇在申报时存在”打擦边球”实行征地项目文件面积捆绑全镇申报,未实际核实到户,甚至有优亲厚友、申报不实现象,思想上认为反正不是乡镇埋单,即有人情,又不用出钱,还能提高“业绩”。个别乡镇出现少征多报情况,在2015年的督查中发现某乡镇把一条供水管道经过农户的一块地,即将该户作为失地农民申报。
6.承包的土地因农户分家而分割成多户,有多个承包手册,失地时如以总承包面积计算则达不到增发标准,而以分包手册计算不仅达到增发标准,而且是较高标准。
7.乡镇申报的土地征用时间不实:土地还未征用就提前申报领取被征地农民补助,或者把实际征用土地的时间提前申报。
8.挂项目申报,把非项目用地挂靠项目用地申报。
9.已享受现金直补或土地置换的水库移民纳入增发范围。
(二)非项目用地
1.公益性用地,各乡镇村组农户在政府协调下自愿拿出土地修桥铺路,或其他村、组公益事业用地。这类失地本不符合失地农民养老金申报范围类的失地情况,部分乡镇在处理过程中将其作为失地农民申报。
2.乡镇、甚至村组自主招商项目用地,项目用地并未缴纳失地农民保险范围,一些项目甚至是长期租用农户土地,乡镇在处理过程随意补“会议纪要”当成征地文件作为征地合法依据进行申报。
(三)领取失地农民保障金的人员范围过大,一些人为了达到领取条件,人为将户口从外地迁入。
二、应对措施
(一)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文件的规定,保障对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的,被征地家庭剩余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二)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手册上所载明的承包面积用于计算征地面积比例,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山等非承包耕地不得纳入被征耕地计算失地比例;
(三)暂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全面启动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享受待遇,并追回已发放资金。
(四)水库移民按文件规定:“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一律不得纳入。另外,兴义市水库移民除现金直补外,还分配给宅基地和土地,实际上并未失地,这部分人群也不应纳入。否则会造成“双重享受人员”,即被征地给移民的失地农民也在享受失地农民养老金。
(五)乡镇自行征地且未按规定提取失地农民保障金的,含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处理。一是按实际征地面积,如实补缴应提取的失地农民保障金本金及利息;二是征地主体与农户协调解决,乡镇在征地时一并将失地补助金一次性补助到农户,而不再列入失地农民保障金范围。
(六)定期组织财政、人社、土管、移民组成检查组,必要时请纪检监察介入,对领取失地农民保障金人员领取资格和标准进行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存在黔府发[2011]26号第八条第四小条规定“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人员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推荐
兴义市则戎乡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补充
兴义市雄武乡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补充
兴义市乌沙镇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补充
兴义市威舍镇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补充
兴义市清水河镇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