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系统运行维护的通知
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系统运行维护的通知
日期:2018-02-02 点击数:1179 来源:信息中心
芜人社秘〔2018〕65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精神,按照《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管理,确保医保结算工作平稳顺利开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实时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正常运行,并根据医保政策经办服务调整,积极配合做好接口数据等日常维护工作。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系统不满足结算服务对接条件的,视为主动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放弃定点医药机构资格。
二、我市医保结算系统接口服务及后续维护等费用,已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合同。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定点医药机构收取医保结算系统接口服务维护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如遇医保结算系统开发商收费行为,应向我局举报,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定点医药机构网络线路租赁不属于医保结算服务范围,可按照本单位需要,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