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郑州市国有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的安置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会保障局近日制定发布了《郑州市国有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安置办法》,对国有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费用清偿、待遇享受、人员安置等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破产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在破产清算时应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齐欠费;对2003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发生的1-4级工伤,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清偿15年的工伤费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1-4级工伤,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清偿10年的工伤费用;企业破产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清偿10年的工伤费用;对在职的1-4级工伤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予以清偿。《办法》同时明确,破产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欠费期间企业尚未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与工伤人员清算,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破产企业按规定补齐欠费并清偿有关费用后,企业破产后1-4级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