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加快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丰县人社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下一年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从2016年起,一般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5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25元。孤寡老人、70岁以上老人、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2015年11月至12月集中办理2016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自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2 11:05: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