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酒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85%
一季度,酒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926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26元,增长8.5%,保持了上年同期的增速水平。
一、工资收入主导作用增强。政策性增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以及公务车用车补贴发放等因素,使工资性收入对可支配收入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6912元,同比增长19.4%,占可支配收入的74.6%,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13.2个百分点。
二、经营收入大幅下降。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以及网上购物、直销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使实体经营户利润收窄,收益下滑。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1290元,同比下降19.6%,占可支配收入的13.9%,影响可支配收入下降3.7个百分点。
三、财产收入稳步增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多样化,吸引城镇居民的购买力增加,理财意识逐步增强,极大地拉动了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500元,同比增长12.9%,占可支配收入的5.4%,拉动可支配收入增长0.7个百分点。
四、转移净收入下降20%。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资水平的提高,加之一季度集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取公积金、补缴党团会费等,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较快,导致转移净收入大幅下降。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565元,同比下降20%,占可支配收入的6.1%,影响可支配收入下降1.7个百分点。其中,转移性收入1206元,同比增长4%,转移性支出***2元,同比增长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