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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1月17日发表  

 

赣劳社养[2003]2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下发后,各地在学习和贯彻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许多问题,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解释。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在充分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准。港澳台企业的养老保险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2.关于农民工的界定
  3号文件中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包括事实上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口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筹集
  3.关于缴费比例
  (1)正常缴费比例:正常缴费比例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
  企业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按20%缴费,个人按8%缴费。
  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正常缴费比例为20%。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12%,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20%缴费。
  (2)低标准缴费比例:低标准缴费比例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私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设立的私营企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24%,其中企业按16%缴费,个人按8%缴费。个体工商户(含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低标准缴费比例为16%,其中户主为帮工缴纳8%,帮工本人缴纳8%,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按16%缴费。
  (3)原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低门槛”的18%的缴费比例自2003年1月起不再执行。
  4.关于选择正常缴费比例
  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及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为私营企业的,可以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
选择缴费比例时,可以一直按其中一种缴费比例缴费,也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缴费。除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属于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间转移外,不允许在同一缴费年度中选择不同的缴费比例。
从参保到退休一直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办理。从参保到退休只要选择过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计发办法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办理。
同一个企业内参保人员应采取同一个缴费比例。
  5.关于补差问题
  对已选择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人员,不允许退休前通过按正常缴费比例补差而享受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计发办法的待遇。
  6.关于“延五补差”办法
  “延五补差”政策仅限于年龄偏大(男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首次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原一直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参保,现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职工)。其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等均不适用于“延五补差”政策。
在计算“补差”金额时,补差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其办理补差手续时(一般为男满65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补差金额按规定(8%的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采取“延五补差”办法的,首次参保的时间截止为。
    已参保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时缴费未满15年的,仍按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即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若本人自愿,可允许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5年,退休时间从其停止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开始计算。如若延长五年缴费后,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待遇。
  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可按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补足金额在补足时按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补足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或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以后参加工作并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未参保的企业,其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私营企业重新就业采用“延五补差”办法的,其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7.关于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参保
    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第5页第1、2行印刷有误,需更正内容,第1行的“输出地”应为“输入地”;第2行的“输入地”应为“输出地”。举例:某人原在南昌工作,后流动到九江工作,则南昌为输出地,九江为输入地。
在输入地参保缴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也可以凭输入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在输出地继续参保缴费的,凭输出地社保机构的证明及本人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到输入地办理养老保险费免缴手续。
  同时在输出地和输入地缴费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帐户金额转移手续后进行个人帐户并帐处理。
  8.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代理养老保险事务的,被代理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月、报季度、按年)必须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被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必须及时交付给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及时记录其个人帐户,否则按其签订缴费方式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严禁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化整为零”后以自由职业者等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9.关于一次性预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对一次性预缴资金应做好业务台帐和会计凭证的记录和保存工作,每年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一次性预缴金额每年记录个人帐户时,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记录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管理
  10.关于个人帐户记帐
  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业主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均按8%记录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11.关于合并个人帐户
  在同一统筹区域内(指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因人员流动、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设立了多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并帐。并帐时,其前后缴费年限和同一缴费月的个人帐户金额合并计算。(考虑到人员流动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的缴费月数可以累加计算缴费年限,但累加计算的缴费月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能超过12个月。跨缴费年度的缴费月数不能相互弥补(如某人2005年1月-7月同时在南昌甲单位、南昌乙单位,8月-12月同时未缴,并帐时,其2005年的可记12个月的缴费年限,金额按14个月的累计);并帐时缴费基数按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推算。但1995年至1999年期间多个个人帐户合并时,不能改变原已核定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原已核定了两个以上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以高的为准;同一缴费年度内存在正常缴费比例和低标准缴费比例的,一般按正常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但并帐分摊后推算出的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只能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的记帐规定并帐分摊。
  在不同统筹区域内设立了多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应合并个人帐户。转移时有欠费的,必须按规定补清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四、养老金计发
  12.关于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
  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退休的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0周岁。其中原已参保的女干部和原按个体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后到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直至退休的,其最后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连续缴费满5年,则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不满5年的延至在私营、外资企业缴费满5年时退休。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帮工女性参保人员,包括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改按个体工商户政策参保的,选择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5周岁。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且从未中断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0周岁退休。选择正常缴费比例缴费但2003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的,退休年龄为女满55周退休。
  13.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按国家关于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执行。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并已满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年限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帮工、自谋职业者和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可在现行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5年办理退休。
  14.关于计发养老金手续的办理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退休时,由企业或其本人持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有关计发养老金的手续。
  15.关于缴费系数的确定
  正常缴费年限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2003年1月前按规定参保并缴费的时间(按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18%比例缴费的时间视为正常缴费年限)以及2003年1月以后按正常缴费比例缴费的时间之和。包括当地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是指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企业缴费比例。在计算缴费系数时,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统一为16%。
  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是指按正常缴费比例缴费的企业缴费比例。在计算缴费系数时,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均为20%。
    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16%÷20%=0.8。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正常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取小数点后3位数。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例:某人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8月参保,2003年7月开始按低比例缴费至2010年5月退休,则其间缴费系数的计算为:{正常缴费年限(2003年7月-1975年3月)+低标准年限[0.8×(2010年5月-2003年7月)] }÷[2010年5月-1975年2月]=(28年4个月+0.8×6年11个月)÷35年3个月=406.4个月÷423个月=0.961。
  16.关于“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企业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3号文件中去中间接两头的政策主要是针对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职工没有领到工资期间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低保待遇等期间,确无能力缴费的特殊时期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其他企业和人员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应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对适应于去中间接两头政策的企业及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2年12月底以前的欠费必须补缴,才能办理计发养老金待遇,否则只能按照赣府厅字[1996]41号文件和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即累计中断缴费2年以上,按实际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年限计发养老金,并按滚动记帐法推算有关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去中间接两头”的终止缴费年度计算,在2003年以后参保的,以参保时间为起点;2003年以前参保的,以2003年为起点,去掉中断缴费的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后,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时间。如一职工1970年5月出生,1997年10月参保,缴费至2010年3月后中断缴费,于2015年9月续保,并缴费至2030年4月退休,则其中断缴费的年限合计为5年5个月(2015年8月-2010年3月),终止缴费年度应为2030年4月-5年5个月=2024年11月,则计算其退休待遇时的上年度设区市岗平工资应为2023年的设区市岗平工资。

3号文件中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7.关于养老金计发公式
  (1)3号文件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公式中,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去中间接两头政策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度设区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
  (2)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改制后按私营企业办法参保缴费的职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在个人帐户建帐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0.8)÷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统一采用南昌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个体工商户主及帮工、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改制后按私营企业办法参保缴费的职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其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2%×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原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建立以前参加养老保险(含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一直在省社保局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3%×个人帐户建立前本人连续工龄+过渡性调节金)×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当地的办法执行。
  18.关于月养老金计发标准
    以前参保人员,后一度按低标准缴费比例缴费的,严格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件计发公式计发养老金。
  19.关于死亡待遇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农民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享受抚恤费。

20.关于执行时间
  原已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可以在7月份新的缴费年度开始时调整。新参保的,可以从1月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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