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5〕2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民宗局机关各处室,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89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决定在全省民宗系统开展推荐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省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2.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全省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评选。
(二)表彰推荐名额
国家民委分配我省2个先进集体、2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
各设区市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省直管县(市)纳入所在设区市推荐范围,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二、评选程序和要求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评选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要有突出事迹,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按照国家民委有关评选要求,原则上我省严格控制推荐处级干部,推荐的处级单位不超过1个。
三、材料报送要求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材料,于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民族工作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评。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经全国民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于报送复审材料,即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需上报的材料和要求见人社部函〔2015〕89号文件,可在国家民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eac.gov.cn/)信息公开栏;需上报的表格电子版可在江西省民宗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jxmzj.gov.cn/)公示公告栏。
省民族工作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对象及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初评,按所分配的差额推荐名额,择优推荐2个先进集体、2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报全国民委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成立江西省民族工作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1),负责本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
联 系 人:宋璐、曾海龙
电话及传真:0791-86386073
电子信箱: 4***098627@qq.com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10号16楼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邮 编:330046
***: 1.江西省民族工作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