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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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7日发表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按月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调整按月发放的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付。
调整按月发放的省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要加以宣传,及时告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并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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