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2010年1月,实施西部大开发将迎来10周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评选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61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评选表彰一批“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为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推荐范围
在2000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事业,具体从事西部大开发重点领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各市、省直各单位(部门)有符合评选条件的对象,可按程序推荐“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1个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1名。在各地、各单位(部门)推荐人选中,经考察后,择优推荐1名“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和1个“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表彰。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推荐对象:
1、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承担国家西部大开发重大战略任务,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2、在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承担西部大开发标志性重点工程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开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工程中,取得显著成效;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中,取得显著效益;在发展科技教育,加快人才培养中,坚持改革创新,贡献巨大;在东西互动和对口支援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西部地区广大干部职工好评;以及在开展与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任务密切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中,积极探索,提出有重大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凝聚力强,勤政廉政,群众支持率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优良,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优良的工作作风,热爱集体,甘于奉献,不畏艰险,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承担的西部大开发具体工作任务;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近10年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推荐对象: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决拥护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措施,并积极投身于西部大开发事业,在西部开发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贡献,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扎根基层,在与西部大开发各项战略任务紧密相关的生产、科研、管理、教学、医疗等一线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甘于奉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三、推荐评选要求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要求
1、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充分酝酿,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
2、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业绩。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拟推荐的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候选人要有特别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西部地区条件艰苦地方辛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 在20%以内。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度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有关集体或个人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推荐评选程序
1、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省直机关和有关单位拟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应为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经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审核。
2、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先进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拟推荐的集体为机关及事业单位的,须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的个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拟推荐的集体为企业和个人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4、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需按规定分别填写《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推荐审批表》,各一式5份。拟推荐的个人同时附2寸彩色近照5张。于2009年12月5日前报送省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小组。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国家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成立省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本次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把评选推荐关。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评选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小组。
联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
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联 系 人:龙勤
电 话:0791-6222143
传 真:0791-622214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廖龙如 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副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郎道先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处长
高中尧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办公室成员:
主 任:何庆明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
成 员:饶丽芬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调研员
龙 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处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