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亟待完善——四问见习制度
今年,***办公厅在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企业提供见习岗位,让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有机会进行实际工作,弥补了大学生动手能力差、缺乏工作经验的弱点。同时,与企业的近距离接触使得大学生们更容易获得企业的青睐,企业也获得了考察人才的机会,这可谓 “多赢”的局面。但是,从另外一些角度看,我们又会发现就业见习制度仍然处于初创阶段,其中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环节。
见习基地如何运行?
大学生见习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见习基地在哪里?其实,见习基地的选定,里面大有学问。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的李晓军认为,只有见习基地选得好,见习工作才有可能开展得好。选择的见习基地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社会信誉度高,能长期、持续地提供大量的见习岗位,有丰富的师资力量,并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在选取见习基地时也要考虑本地的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和未就业毕业生的专业分布情况,要保证未就业毕业生都有见习的机会,通过见习的毕业生要符合本地的产业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赵元兵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说: “未就业大学生虽然各个专业都会有,但是肯定有些冷门专业是更难就业的。如果想帮助这些人就业的话,选择就业基地时就要注意尽量与专业吻合或者接近,否则对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本人都是出力不讨好的事。现在有些地方选择基地时,不是很重视这个问题,结果一窝蜂地都是要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这些专业的学生就业并不非常困难,有限的资源没有用到刀刃上,是很可惜的。”
李晓军还对就业基地的审批提出了看法: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级审查,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毕业生擅自离岗、见习基地虚报人数、管理机构监督不力等现象。”
就业见习由谁买单?
见习结束后,如果企业录用了见习生,这之前企业付出的成本可以忽略掉了;但如果没有录用,这之前的成本,比如学生见习期间的吃住、工资费用该由谁来买单呢?山东省社科院研究员乔力认为,企业尤其是现在处于金融危机中的企业的负担已经很重了,政府不能把自己的社会责任转嫁给企业。
据了解,在有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政府全程买单的做法。比如,2006年,厦门市特别出台措施规定,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享受政策性补贴。福建省12家企业与省内20多所大中专院校签订 《校企合作协议书》,12家企业将为这些学校提供部分职业见习岗位,成为学校职业见习和实训基地。在上海,各区基本也都为见习岗位全程买单,有的企业愿意另外支付补贴,也是企业的自觉行为,并非强迫。
然而,放眼全国,具备这样财力的地区又有几个?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做到全程买单,势必影响企业参与这一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也不公平。
出现工伤谁来负责?
目前,在就业见习这种制度中,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虽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社会保险是没有的。也许有人认为有没有社保不差这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实际上,这段时间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四险也许问题不大,但是工伤保险就不一样了。
据了解,大学生见习期间完全是按正常生产进行管理的,面临着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工伤风险,遭遇意外事故的也不鲜见。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关系专家鲁志峰向记者解释了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现行办法。他说: “由于见习大学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不能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只能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而民事赔偿的标准高于工伤保险,事实上也很难执行。所以,一般的做法是走民事赔偿程序,同时参照工伤保险的待遇。企业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来企业提供见习岗位就是为政府分忧,再让他们完全承担这样的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如果觉得五险全上成本太高的话,不妨只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工伤保险费率并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风险程度,为工资的0.5%-1.5%,今年还临时下调到0.4%。即月工资1000元,单位每月只需为其缴纳4元。这样成本不高又能防范风险。”
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指出,有关部门曾经希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商业保险的赔付往往不足。既然见习大学生参与了单位的工作,单位就是负有保障责任的。这次 《工伤保险条例》要修改,可以允许见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化解这方面的风险。
会不会出现廉价劳动力?
就业见习制度的正面效果毋庸置疑,但一些人也提出,一部分没有被见习单位留用的高校毕业生,会不会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
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风险,一方面见习单位认为就业形势这么严峻,大学生能有个见习岗位就不错了,理所当然地要求学生言听计从;另一方面,大学生为了能在见习结束后留在单位,即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隐忍不发,最后不能留下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山东财政学院副教授葛晓英认为,见习不同于实习,实习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还可以通过学校斡旋解决;而见习学生已经离开学校,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了。同时,见习期也不同于试用期,试用期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可以通过 《劳动合同法》得到保护,而见习期没有合同,无法适用 《劳动合同法》。而且试用期最长只有6个月,见习期则为半年到一年,劳动者试用期的权利有时尚不能有效维护,更不用说更长时间的见习期了。所以,见习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形式,可以说这个阶段的劳动者在社会关系上相当孤立,既不属于学校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对这些人的劳动权益怎样保护,确实需要相关部门及早制定维权细则,在收入、工时等方面作出规定。
就业见习制度刚刚起步,还有诸多尚待完善之处,我们只有想得更周全,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才能得到各方认同并持续推进这项工作,进而真正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的作用。(李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