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缴费同享待遇象山县失业保险实现城乡一体化
从今年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这项政策的实施,预示了我县失业保险政策正式迈入城乡一体化的时代。
据了解,失业保险城乡一体化具体表现为“四个统一”: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费缴纳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城乡一体化后,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施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即时停止执行。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同时在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权利与义务,即可以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需要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按照新规定,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城乡政策统一后,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可同城镇职工一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累计计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剩余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失业保险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的功能,构建公平和谐社会。